(2017)粤06民特2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重庆德庄火锅店、邓秋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重庆德庄火锅店,邓秋船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特244号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重庆德庄火锅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一路11号4区A座AP48、49、50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4L1698801XQ。经营者:游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春,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邓秋船,男,汉族,1966年10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南雄市,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重庆德庄火锅店因与被申请人邓秋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佛禅劳人仲案终字[2017]85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重庆德庄火锅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重庆德庄火锅店撤回申请处理。审判长 崔景诚审判员 林义学审判员 周 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敏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