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23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梅州市同正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方信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州市同正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方信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23183号原告梅州市同正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天均。委托代理人李清泉,系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亚琴,系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方信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向国。原告梅州市同正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方信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州市同正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方信达电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诉讼费人民币16383予以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李 品 澈人民陪审员 李 平 静人民陪审员 杨 明 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洪浩江(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