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4民初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库伦旗翼龙贷信息咨询运营中心与双小、伊勒图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小,伊勒图,红金,阿如古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4民初2091号原告:库伦旗翼龙贷信息咨询运营中心,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法定代表人:刘治广,职务:总经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勿云嘎,男,现住址内蒙古通辽市。被告:双小,女,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伊勒图,男,蒙古族,农民,现住址内蒙古通辽市。被告:红金,男,蒙古族,农民,现住址内蒙古通辽市。被告:阿如古娜,女,蒙古族,农民,现住址内蒙古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库伦旗翼龙贷信息咨询运营中心诉被告双小、伊勒图、红金、阿如古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库伦旗翼龙贷信息咨询运营中心于2017年10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库伦旗翼龙贷信息咨询运营中心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51.00元减半收取1225.50元由原告库伦旗翼龙贷信息咨询运营中心承担。审判员 肖立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其布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