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终33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常帅芝、王玲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帅芝,王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民终33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帅芝,女,汉族,1959年1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勇,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玲,女,汉族,1963年6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宏伟,男,汉族,1964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上诉人常帅芝因与被上诉人王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6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常帅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勇,被上诉人王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宏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帅芝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依法认定一审判决对“原告王玲以12000元取得的”事实认定错误,并依法改判为王玲没有取得房改房;3、依法认定1953年房屋土地证没有废止,没有失去法律效力,并判决1953年房屋土地证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事实与理由:1、被上诉人提交的收条并非正规的发票,且其未提交任何房改手续,亦没有土地使用证及房权所有证,故一审法院认定王玲取得房改房错误,王玲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起诉;2、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土地改时期的房屋土地产权证书作废;3、行政部门在一直处理遗留问题,应当驳回起诉。王玲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决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王玲与被告常帅芝系前后院邻居。原告王玲所居住的房屋系泌阳县疾控中心(原卫生防疫站)房改房,于1997年8月19日,原告王玲以12000元的价格取得。2017年5月5日,被告常帅芝擅自将原告王玲的住房窗户砸坏,给原告造成损失,为此原告王玲起诉来院。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原告王玲所居住的房屋××从泌阳县疾控中心(原防疫站)以12000元的价格取得,虽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但原告王玲实际占有该房屋。被告常帅芝擅自毁坏原告房屋的窗户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原告王玲主张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常帅芝辩称诉争房屋占用土地系其家房屋并提供了1953年的房屋土地权属证书,1953年房屋土地证书已经废止,失去法律效力,且其真实性亦无法核实,故被告常帅芝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判决:被告常帅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王玲重新安装窗户(安装窗户的标准与所砸坏的窗户标准相当,恢复窗户应有的功能)。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常帅芝负担。二审中,上诉人常帅芝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1、城镇住房改革实施方案,证明目的是未履行改革手续;2、信访意见书;3、现场图。被上诉人王玲质证认为:1、对于城镇住房改革实施方案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事实不予认可;2、信访意见书不属于新证据;3、现场图与卫生防疫站的不一样。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泌阳县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收到12000元房改款的证明以及将房屋房改给王玲的证明,足以证明王玲以12000元取得涉诉房屋的事实。上诉人常帅芝称王玲未取得房改房的上诉理由,与一审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关于上诉人常帅芝称1953年的房屋土地证仍有法律效力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因此,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应当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进行。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常帅芝持有的1953年的房屋土地权属证书已失去法律效力,并无不当。上诉人常帅芝称其房屋土地权属证书仍有法律效力,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本案系排除妨碍纠纷,符合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上诉人常帅芝称由人民法院直接处理不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常帅芝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常帅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光明审 判 员 贾保山代理审判员 袁玉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亚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