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4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美玲与王鹏飞、邓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玲,王鹏飞,邓海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4477号原告王美玲,女,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代理人关永朝,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鹏飞,男,汉族,成年,住安阳县。被告邓海荣,女,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美玲与被告王鹏飞、邓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美玲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鹏飞、邓海荣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美玲对被告王鹏飞、邓海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美玲负担。审判员 杜文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