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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1行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易正杰与岳阳县国土资源局撤销行政行为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正杰,岳阳县国土资源局,岳阳欢乐地游乐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621行初71号原告易正杰,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被告岳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天鹅中路69号。法定代表人任三星,局长。委托代理人方四佑,岳阳县国土资源局法制股股长。委托代理人许铭,湖南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岳阳欢乐地游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杨林乡花果园村。法定代表人黄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正杰要求���销被告岳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行为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易正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关于撤诉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易正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易正杰负担。审 判 长  赵 慧人民陪审员  万江文人民陪审员  周六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桠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