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民初51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参内信用社与李小滨、潭鲁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参内信用社,李小滨,潭鲁敏,吴跃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5191号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参内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参内乡市场内。主要负责人:胡明福,该社主任。被告:李小滨,女,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潭鲁敏,男,195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吴跃进,男,195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参内信用社与被告李小滨、潭鲁敏、吴跃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参内信用社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参内信用社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参内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参内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苏荣杰审 判 员 黄月治人民陪审员 张国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梅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