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3执22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常秋江与张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秋江,张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2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常秋江,女,1949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张群,男,1963年4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秋江与被执行人张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现已执行回款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秋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