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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初6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06

案件名称

王某、由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由某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63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韩某,女,汉族。被申请人:王某,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申请人:由某,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解除保全申请人韩某与被申请人王某、由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鲁0213民初63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韩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1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查封了王某名下的鲁B×××××号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解除保全申请人韩某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人韩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1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某名下的鲁B×××××号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鄢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