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刘玉兰与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兰,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5行初8号原告刘玉兰,女,1946年10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史国成(原告刘玉兰之夫),男,1945年7月13日出生。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毅丰,男,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干部。委托代理人郝泉隐,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玉兰(以下称原告)不服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身体原因不再坚持诉讼,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玉兰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朱军巍人民陪审员 黄士华人民陪审员 张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