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23民初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卫素琴与陈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素琴,陈腊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3民初1695号原告:卫素琴,女,1965年12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宝根,安徽桃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腊梅,女,1978年12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原告卫素琴诉被告陈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卫素琴,被告陈腊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卫素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陈腊梅给付借款20000元和利息27840元;2、诉讼费用由卫素琴承担。事实和理由:卫素琴与陈腊梅系朋友关系,陈腊梅因朋友急需资金周转于2012年11月29日向卫素琴借款20000元,并于当日立下借条一份,当时约定月息2.5分,可是陈腊梅仅还一个月的利息。多年来卫素琴找陈腊梅催要,陈腊梅总是躲而不见。陈腊梅辩称:我在借款之后向卫素琴归还了5000元,也付过利息,每月利息是2000元。我向卫素琴借款后将钱拿给方超用了,方超每月直接付了2000元利息给卫素琴,后来方超找不到了,卫素琴就找我。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1月29日,陈腊梅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卫素琴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利息。陈腊梅后来归还了借款5000元,尚欠借款15000元未偿还。本院认为:卫素琴与陈腊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陈腊梅出具的借条证明,事实清楚,该债权债务关系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陈腊梅向卫素琴的借款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卫素琴可以随时要求陈腊梅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陈腊梅至今尚欠借款15000元没有归还,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卫素琴要求陈腊梅归还借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陈腊梅向卫素琴的借款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陈腊梅应自卫素琴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向卫素琴支付借款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腊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卫素琴借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9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15000元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卫素琴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6元(原告已预交498元),减半收取498元,原告卫素琴负担249元,被告被告陈腊梅负担2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军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