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民初3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帅帅与李润锁、薛亚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帅帅,李润锁,薛亚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3402号原告:王帅帅,男,199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告:李润锁,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告:薛亚运,男,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原告王帅帅与被告李润锁、薛亚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帅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帅帅撤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原告王帅帅负担。审判员 陈晓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