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003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建定与汪毅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定,汪毅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003民初952号原告:刘建定,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汪毅俊,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刘建定诉被告汪毅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建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汪毅俊经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刘建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6万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多年朋友关系,被告使用原告的几张信用卡累计欠款5万元,由原告代为偿还,2017年4月22日被告出具借条予以确认欠原告5万元;2015年10月原告给被告的借款通过了担保,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代被告归还了借款及利息11万元,2017年5月31日被告出具借条予以确认欠原告11万元。原告多次催讨这两笔欠款,但被告一直未归还,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解决。汪毅俊经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未向本院提交证据;通过手机短信联系汪毅俊提供答辩意见为债务16万元是事实,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只是现在没有,会分期还款。刘建定提供的2017年4月22日和2017年5月31日汪毅俊出具的两份借条(原件),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刘建定与汪毅俊系多年朋友关系。2015年汪毅俊使用刘建定的信用卡累计欠款5万元,该银行欠款全部由刘建定偿还;2015年10月刘建定给汪毅俊向案外人的借款提供了担保,到期后汪毅俊未归还借款,刘建定承担担保责任代为归还借款及利息11万元。经多次催讨,汪毅俊先后出具了两张借条确认尚欠刘建定16万元,然该款至今未归还。本院认为,汪毅俊承认尚欠刘建定债务16万元,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刘建定要求汪毅俊偿还借款16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汪毅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毅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刘建定借款16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汪毅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 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雅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