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3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段某乙与郴州市观山洞街道观山洞村第X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乙,郴州市苏仙区观山洞街道观山洞村第X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3民初1498号原告:段某乙,女,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观山洞街道观山洞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乘宇,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郴州市苏仙区观山洞街道观山洞村第X村民小组。负责人:段某某。原告段某乙诉被告郴州市苏仙区观山洞街道观山洞村第X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段某乙于2017年10月11日以已与被告郴州市苏仙区观山洞街道观山洞村第X村民小组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段某乙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郴州市苏仙区观山洞街道观山洞村第X村民小组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乙撤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计310元,由原告段某乙负担。审判员 周裕蓉二0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娜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