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903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蔡其保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蔡其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03民初2294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刑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逆,湖南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蔡其保,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蔡其保(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79399.39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939.93元(欠款额10%的当月违约金),并按欠款额日千分之一的迟延履行违约金从2017年5月9日起计算至2017年6月28日,共计4523元,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告推出了垫付宝网络支付工具,被告成为垫付宝会员后使用垫付宝进行了消费,��告替被告直接垫付消费款项后,被告未按期还款,截止2017年5月9日拖欠本金79399.39元,因此,应支付违约金7939.93元,并支付每日按欠款额的千分之一给原告滞纳金。被告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推出了垫付宝网络支付工具,原、被告于2014年11月5日签订了垫付宝领用合约,被告成为垫付宝会员,根据合约约定,被告在与垫付宝其他会员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原告替被告直接垫付消费款项,被告按约将垫付款定期归还原告。合约还约定,被告使用原告的垫付款后,应在规定的最后还款日前足额还款,未按时足额偿还原告代被告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的,被告须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原告交纳当月违约金,且在被告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一日须按欠款额的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2017年4月9日,被告使用垫付宝消费79400元,原告依约进行了款项垫付,按约被告应在2017年5月8日前归还上述借款。但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欠本金79399.39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垫付卡领用合约、垫付卡受理合约、垫付宝欠款消费明细、交易明细、银行业务回单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为被告垫付79399.39元,而被告未按约向原告还款,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79399.3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为被告垫付款项的行为,其实质为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有违法律规定。本院认为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按年利率24%计算为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其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79399.39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7年5月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迟延履行违约金。二、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被告蔡其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飞轮人民陪审员  皮旭明人民陪审员  昌杜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亮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