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91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全伟翰与周冠英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伟翰,周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891执217号申请执行人:全伟翰,男,汉族,1988年11月2号出生,住址:湛江市麻章区。被执行人:周冠英,男,汉族,1989年7月10号出生,住址:湛江市遂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全伟翰与被执行人周冠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粤0891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周冠英在金额机构的存款44596元并退给申请执行人。再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891执2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新华审判员 蔡德伟审判员 龙宝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境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