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1与被告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李某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1574号原告:王某1,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诉讼代理人:王某2(系王某1父亲),195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公仁,安康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1与被告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的诉讼代理人、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王某1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判员 张 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聪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