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民申1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保群、郭吉勇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保群,郭吉勇,王付生,李久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申198号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保群,男,195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吉勇,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付生,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久生,男,194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再审申请人杨保群为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8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7)豫13民终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杨保群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买卖合同成立错误,申请人出具凭条是职务行为,仅是起证明作用;本案涉嫌诈骗应移交公安机关。本院审查后认为:杨保群收购郭吉勇、王付生、李久生三人的中药材,并以个人名义出具了含有数量、价格及总价款的凭条,杨保群作为买受方,理应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杨保群称是职务行为,但任命其为中国三农唐河站副站长的机构虚假不存在,故其认为系履行职务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至于中国三农事业河南发展中心驻马店工作委员会等是否涉嫌诈骗问题与本案争议事实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应移交公安机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杨保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保群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南审判员 范东哲审判员 李锡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涓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