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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行申31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格拉舒特图书有限公司、格拉苏蒂制表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格拉舒特图书有限公司,格拉苏蒂制表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31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格拉舒特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弥敦道***号明主广场*楼。授权代表人:洪鹰,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红涛,北京市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峰,北京市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号。法定代表人:赵刚,该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苗,该委员会审查员。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格拉苏蒂制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萨克森D-01768格拉苏蒂阿腾博格街1号。授权签字人:汉斯彼得·兰奇。再审申请人格拉舒特图书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格拉苏蒂制表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29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格拉舒特图书有限公司的部分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艳芳审 判 员  杜微科代理审判员  何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