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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民初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戴国海与杨万山、杨英琴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国海,杨万山,杨英琴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1645号原告:戴国海,男,195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艺珍,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杨万山,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杨英琴,女,195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阿强,漳州芈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原告戴国海与被告杨万山、杨英琴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戴国海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国海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国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戴国海负担。审判员  王文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舒虹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