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民初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戴国海与杨万山、杨英琴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国海,杨万山,杨英琴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1645号原告:戴国海,男,195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艺珍,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杨万山,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杨英琴,女,195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阿强,漳州芈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原告戴国海与被告杨万山、杨英琴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戴国海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国海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国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戴国海负担。审判员 王文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舒虹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