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执21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泰之、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泰之,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俊明,张燕,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执21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黄泰之,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瑞南街33号11栋3单元6号。被执行人: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新华大道二段728号(综合楼二楼右侧221-232号)。法定代表人:张燕,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二路5号。法定代表人:何俊明,董事长。被执行人:何俊明,男,1958年8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支矶石街31号2单元8号。被执行人:张燕,女,1957年3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支矶石街31号2单元8号。被执行人: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二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燕,董事长。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泰之与被执行人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俊明、张燕、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目前正在评估、拍卖过程中,短时间内不能处置完毕。另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程序。待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后恢复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松涛审判员 罗晓天审判员 税长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 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