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91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任万飞、刘军敲诈勒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万飞,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91刑初8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万飞,男,1985年3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被告人刘军,别名刘利东,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于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沈家屯镇陈家堡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取保候审。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张开检公诉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万飞犯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被告人刘军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成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万飞、刘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11月5日17时左右,被告人任万飞、刘军二人在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盛某2大街上京王府门口,将被害人武某停放的一辆广雅牌助力摩托车偷走。经张家口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2484元。二、2017年6月6日,被告人任万飞发现其妻子与被害人盛某1存在不正当关系,后冒充其妻子,通过微信聊天,将被害人盛某1约至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沈家屯镇陈家堡村其家中,持刀对被害人盛某1进行殴打和威胁、迫使被害人盛某1写下20万元欠条,并将一辆黑色雪弗兰轿车及车辆手续押给被告人任万飞。案发后,被告人任万飞向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在法庭的主持下,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任万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万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方法威胁他人勒索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且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任万飞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任万飞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刘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任万飞、刘军系打临工的工友。2016年11月5日,二被告人在打临工时发现被害人武某停放在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盛某2大街上京王府小区门口的一辆广雅牌助力摩托车,并预谋偷走。当日17时左右,二被告人将该车偷走。经张家口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2484元。涉案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二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损失予以补偿,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二被告人的盗窃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11月6日9时许,武某报警称2016年11月5日其停放在张家口市经开区盛某2东大街上京王府门口的广雅牌两轮助力踏板摩托车被盗,该车购买于2016年4月,购买价值2900元。同年11月8日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对武某摩托车被盗案立案侦查。2.张家口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涉案广雅鬼火助力踏板二轮摩托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涉案广雅鬼火助力踏板二轮摩托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484元。3.被告人任万飞供述、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1月5日其和刘利东(被告人刘军别名)去上京王府一起干活,中午吃饭的时候其问刘利东是否要上京王府门口的摩托车,刘利东表示要。大约17时下班后,其用手将涉案摩托车车把锁掰开,其推着该摩托车,刘利东骑着其摩托车,二人向东行走大约300余米后将涉案摩托车推进路南侧的物流大院里。其用改锥拧开该摩托车的前方盖子,用钳子剪断电线,用脚踹启动杆,踹着了车。之后刘利东骑上涉案摩托车,其骑着自己的摩托车返回陈家堡刘利东家中,将涉案摩托车放在刘利东家中。改锥和钳子是其平时干活用的工具,一直存放在其摩托车的座位下面的工具箱中。改锥是红色木把的十字中号小改锥,大约13公分。钳子是红色绝缘套。涉案摩托车放在上京王府小区大门口,东行10米的马路牙子上,是一辆白色车身,七八成新的摩托车,车上有一块后加的黄色挡风护膝。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被告人任万飞能够辨认出刘军就是其实施盗窃行为的同伙。4.被告人刘军供述、辨认笔录证明:刘利东是其别名,2016年11月5日其和任万飞去上京王府工地一起干活,中午吃饭的时候其和任万飞一起从工地出来,看到门口东边马路牙子上有辆摩托车,任万飞问其是否要上京王府门口的摩托车,其表示要。大约17时下班后,任万飞用手将涉案摩托车车把锁掰开,推着该摩托车,其骑着任万飞的摩托车,二人向东行走大约300米后将涉案摩托车推进路南侧的物流大院里。任万飞用工具切断偷来摩托车的电线,打着了车。之后其骑上偷来的摩托车,任万飞骑着自己的摩托车从纬一路上东环,站前大街下东环走张宣路,从现代美华4S店上南环,从南环路与滨河路交界处下走滨河路返回陈家堡其家中,将涉案摩托车放在其家中。改锥是黑色胶皮梅花小改锥,钳子是红色绝缘套,都放在座子下面的储藏箱里。涉案摩托车放在上京王府小区大门口,东行10米的马路牙子上,头朝北放着,是一辆白色车身,八成新的摩托车,车上有一块后加的黄色挡风护膝。其盗窃时穿一件迷彩棉袄,灰裤子,旅游鞋。任万飞穿迷彩棉袄,牛仔裤、旅游鞋,戴黑色毛线帽子。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被告人刘军能够辨认出任万飞就是其实施盗窃行为的同伙。5.被害人武某陈述证明:2016年11月5日中午12时许其去上京王府小区干装修活,将摩托车放在小区门口公路的便道上。下午5时许,其干完活准备回家,发现摩托车被盗。第二天其到小区物业看监控,发现是被两个穿迷彩服的男子盗窃了,后其报警。其被盗的摩托车是两轮助力摩托车,广雅牌,车体外壳是白色的,机器和踏板是黑色的,其在车把和踏板处安装了黄色的挡风棉护具。车尾部的挡泥橡胶是黑色的上面有“瑞特”两个字。该车是其2016年4月份购买,时价2900元。护具购买价85元。6.证人席某证言、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综合证明:其系被告人刘军的妻子,2016年11月5日晚上21时许,其回家后发现家中院里停了一辆摩托车。刘军告诉其是和任万飞一起偷来的。其到侦查机关上交刘军和任万飞作案用的工具钳子、改锥和盗窃摩托车的黄色棉垫。作案工具放在任万飞摩托车的工具箱里,棉垫放在其家中南房里。侦查机关对作案工具和挡风棉护具予以扣押。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2016年11月6日10时29分至11时29分,侦查员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现场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纬一东路,盛华东大街上京王府小区正门口处辅道东侧马路牙子上。现场勘验未见其他异常。8.搜查笔录、照片、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综合证明:2016年11月11日15时20分至15时30分,侦查员对被告人刘军住宅进行搜查。在刘军家中庭院晾衣绳上发现迷彩棉质外套一件,庭院正中偏南处发现白色两轮助力摩托车一辆。侦查机关对该摩托车予以扣押。9.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被告人刘军、被告人任万飞分别对犯罪地点进行指认,二被告人均能够指认出实施盗窃行为的犯罪地点。10.发还物品清单、照片、收条、谅解书综合证明:涉案赃物已实际发还被害人,二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11.视听资料、提取笔录证明:涉案车辆被盗走的过程。12.抓获经过证明:二被告人均系被动归案,且到案后对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3.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该局同意接收被告人刘军为社区服刑人员。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吻合,足以证实被告人任万飞、刘军实施盗窃行为的犯罪事实。二、2017年6月6日22时许,被告人任万飞发现其妻子与被害人盛某1存在不正当关系,后冒充其妻子,通过微信聊天,将被害人盛某1约至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沈家屯镇陈家堡村其家中,持刀对被害人盛某1进行殴打,后胁迫被害人盛某1写下20万元欠条,并扣押被害人所有的黑色雪弗兰轿车一辆及该车车辆手续。案发后,被告人任万飞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6月7日9时许,盛某1报警称2017年6月6日晚在经开区陈家堡村内其车被扣。同月9日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对盛某1被敲诈勒索案立案侦查。2.被告人任万飞供述证明:2017年6月6日晚上10时许其回家听见其妻子打电话,其怀疑其妻子有外遇,后其妻子承认与一男子有交往。其以其妻子口吻用微信与该男子聊天,约该男子到其家。该男子到其家后,其用刀砍了该男子,其妻子并未参与打架,只是在旁边拉架。该男子问其是否可以赔偿点儿钱,其与该男子协商后,该男子提出赔偿20万元,并将车先押给其,之后拿钱赎车。其同意,该男子写下20万元的欠条。其担心对方报警说车是其偷的,就让该男子将车的“大绿本”给其。其妻子跟该男子开车去取“大绿本”。第二天早上8、9点,其将车开到奥林第一城小区,其没想拿该男子的车和钱,只想教训对方一下。其砍该男子的刀是刀把为红黑塑料,刀身是银白色金属,刀长30到40公分的刀,其将该刀扔到家门口的垃圾桶了。3.被害人盛某1陈述、谅解书、辨认笔录综合证明:其与任万飞的妻子韩某1系情侣关系,并发生过性关系。2017年6月6日晚上任万飞以韩某1的名义与其微信聊天,并骗其到韩某1家中。其于23时左右到韩某1家,后被任万飞用刀砍伤。其躲进门口床上用被子裹着自己,任万飞用刀逼韩某1挨着其并拍了照片。后其抢过砍刀用被子裹住。双方协商过程中,任万飞跟其要一百万,并让其用车抵押,因车的大绿本不在车上,任万飞提出让韩某1去取车的大绿本。其提出给其同事张涛打电话将大绿本从宿舍送出来。电话打通后其让张涛报警,任万飞将电话挂断。后任万飞威胁其要想离开就写一个欠条,否则就剁了其。无奈之下,其写了“我与任万飞借了二十万元,还不上就用车抵押”的借条。任万飞用手机录像其将借条读了一遍。后其和韩某1一起离开至其宿舍,其将车的大绿本给韩某1。其回到宿舍后,任万飞再次打电话威胁其不准报警。其被任万飞扣的车是雪弗兰景程(晋B×××××)。案发后任万飞主动对其赔礼道歉,且其认识到自己有过错,故其对任万飞的行为予以谅解。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其能够辨认出被告人任万飞就是对其进行敲诈勒索的人。4.证人韩某1证言证明:2017年6月6日22时30分左右,其丈夫任万飞从外边回家听见其与盛某1打电话很生气,并抢其手机用其名义给盛某1发了条信息让盛某1到其家。23时许,盛某1到其家进了卧室并坐在其床上。任万飞从另一间卧室拿着刀边骂边砍盛某1,盛某1见状开始反抗,过程中任万飞用刀将盛某1的胳膊和腿划伤。后盛某1将任万飞的刀夺过去用被子包好抱在怀里。盛某1提出用钱解决,任万飞要一百万,盛某1说有车老家还有套房,可以凑二十万。任万飞让盛某1写欠条,内容大致是盛某1今欠任万飞二十万元,如果不能偿还就用盛某1的车做抵押。后任万飞担心盛某1走后不给钱,不让盛某1走。盛某1提出用车抵押,并将车的大绿本留下,还给任万飞录了视频。之后其开着车和盛某1去盛某1宿舍拿了大绿本给任万飞。6月8日下午其给任万飞打电话说派出所找盛某1的车,任万飞告诉其在奥林第一城,6月9日上午其让其弟弟韩某2将车开到派出所。该车的行驶证、大绿本以及盛某1给任万飞写的欠条都在车上找到了。其与盛某1系情侣关系,并自愿发生过性关系。5.证人韩某2证言证明:其系韩某1的弟弟,2017年6月7日上午,其到韩某1家看见晋B×××××黑色雪弗兰轿车在其姐姐家东边的巷子里停着,其姐姐让其开车去买菜,车钥匙在阳台上放着。6月8日下午4、5点左右,韩某1给其打电话说其昨天开的晋B×××××黑色雪弗兰轿车在奥林第一城小区放着,车钥匙在车里,让其将车开到沈家屯派出所。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都在车里驾驶位的遮阳板上。6.提取笔录、视频资料证明: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侦查机关对被害人盛某1案发时穿的衣服以及韩某1与盛某1微信聊天记录,任万飞给韩某1、盛某1拍的照片和给盛某1录的盛某1口述欠二十万元的录像进行提取并拍照固定。7.扣押清单、照片证明:侦查机关从韩某1处扣押盛某1轿车一辆,车钥匙一串,车辆手续及盛某1给任万飞出具的欠条一份。8.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6月12日9时30分,被告人任万飞在其妻子韩某1的陪同下到沈家屯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吻合,足以证实被告人任万飞犯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除上述证据外,全案另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任万飞出生于1985年3月4日,被告人刘军出生于1979年7月18日,二被告人案发时均已满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任万飞、刘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任万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方法威胁他人勒索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与其所犯盗窃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万飞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军犯盗窃罪,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任万飞在盗窃罪中当庭自愿认罪,所盗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且获得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任万飞在敲诈勒索罪中具有犯罪未遂和自首情节,且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并对被告人任万飞表示谅解,故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任万飞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军当庭自愿认罪,所盗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且获得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万飞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8年9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钳子、螺丝刀各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志海人民陪审员 梁万兴人民陪审员 李月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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