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7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丁某与杨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杨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27民初1816号原告:丁某,女,1985年6月1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可敬,北京慈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1,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飞,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某与被告杨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依法准予双方离婚。二、婚生女儿杨某2(2008年11月4日出生)随原告生活,暂由被告抚养至孩子小学毕业。婚生儿子杨愚哲随被告生活,抚养费各自承担。三、原被告共同出资的南皮县捷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股权平均分割,原被告各承担50%的股权,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双方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四、双方再无其他财产争议。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艳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毕盛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