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39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林雄斌、福建省华侨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雄斌,福建省华侨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林金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39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雄斌,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华侨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245号罗马假日花园1号楼九层,组织机构代码15815582-X。法定代表人:黄建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文兴、吴媛婧,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林金群,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雄斌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华侨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林金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1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1545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21745元,退还上诉人林雄斌。审 判 长 陈光卓审 判 员 陈 辉审 判 员 薛闳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卓垚磊书 记 员 吴梦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