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23执恢2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宝应县民生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林鹤飞、陈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应县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林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23执恢216号申请执行人:宝应县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林某某,男,195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宝应县人,住宝应县。被执行人:陈某,女,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宝应县人,住宝应县。本院在执行宝应县民生担保有限公司与林某某、陈某欠款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26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林某某、陈某所有的产权登记地址为宝应县安宜镇某家园别墅102号。2017年9月27日,买受人潘某某(女,1975年3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以2721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林某某、陈某所有的产权登记地址为宝应县安宜镇某家园别墅102号归买受人潘某某(女,1975年3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所有。二、买受人潘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对产权登记地址为宝应县安宜镇某家园别墅102号不动产的查封、轮候查封及抵押权予以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 健审判员 杨爱成审判员 李洪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富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