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382执8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吴乐眉申请曾泳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乐眉,曾泳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2执856号申请执行人吴乐眉,女,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古塘乡车溪村。被执行人曾泳初,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斗笠山镇机关宿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乐眉与被执行人曾泳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17)湘1382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被执行人曾泳初偿还申请执行人吴乐眉借款本金76600元;二、被执行人曾泳初负担案件受理费857.5元,诉前保全费820元,申请执行费1074.16元,该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吴乐眉与被执行人曾泳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少清审判员  刘建雄审判员  陈新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龙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