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执字第58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冀中能源集团金牛贸易有限公司与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阳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中能源集团金牛贸易有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阳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58号之九申请执行人:冀中能源集团金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许登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建新,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阳泉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宇翔,该公司经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晋商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阳泉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阳泉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于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阳泉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阳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虹桥路1号嘉瑞大厦10处房产,并依法进行了评估。后,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5)阳执字第58号之八执行裁定对上述被查封的财产依法进行了拍卖,该财产经三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冀中能源集团金牛贸易有限公司同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5277517元用以物抵债方式接受被执行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阳泉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阳泉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阳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虹桥路1号嘉瑞大厦10处房产作价5277517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冀中能源集团金牛贸易有限公司抵偿相应债务,不足部分继续清偿;上述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冀中能源集团金牛贸易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冀中能源集团金牛贸易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员 李 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执行员 侯添誉书记员 杨 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