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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行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宋久清诉被告沈阳市浑南区白塔街道办事处给付拆迁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久清,沈阳市浑南区白塔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104行初158号原告宋久清,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东边城街**号231。身份证号2101121972********。委托代理人闫东梅,系辽宁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浑南区白塔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白塔街道南街。法定代表人王铁兵,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孙晓菊,系辽宁国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志成,系被告单位工作人员。原告宋久清要求被告沈阳市浑南区白塔街道办事处给付拆迁补偿款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久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笑晨人民陪审员  王 晶人民陪审员  孙维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