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321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余代兵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南分行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代兵,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南分行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321民初214号原告:余代兵,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同仁县。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南分行。住所地:同仁县隆务镇中山路**号。法定代表人:马宏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宏平,该行副行长。原告余代兵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南分行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余代兵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代兵在法定期限内自愿处分其诉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代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余代兵负担。审 判 员 黄 军 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格宁罗加书 记 员 旦 正 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