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4民初26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漯河市和韵印务有限公司与襄阳市襄阳周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襄阳广播电视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和韵印务有限公司,襄阳市襄阳周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襄阳广播电视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2673号原告:漯河市和韵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经济开发区盐山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司水才,系该公司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李火烨,系该公司员工。诉讼委托代理人:宋燕京,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阳市襄阳周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200号广电中心。法定代表人:王正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襄阳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号广电中心。法定代表人:吉虹,系该台台长。诉讼委托代理人:曹其国,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漯河市和韵印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襄阳市襄阳周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襄阳广播电视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和韵印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00元,减半收取3850元,由原告漯河市和韵印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常 丽审 判 员 代雅萍人民陪审员 张建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