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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民初24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薛柳与被告飞霹士(宝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柳,飞霹士(宝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2445号原告:薛柳,女,汉族,生于1988年5月28日,陕西西安人,现住宝鸡市渭滨区。被告:飞霹士(宝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五路容海酒店1号楼1单元811室法定代表人:张伟达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305543399N原告薛柳与被告飞霹士(宝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薛柳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柳撤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计4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党晓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牧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