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特1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良申请认定姚钰姝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良,姚钰姝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民特106号申请人:孙良,女,汉族,1953年11月10日出生,住南京市玄武区。被申请人:姚钰姝,女,汉族,1926年11月26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代理人:孙愉,女,汉族,1957年1月28日出生,住南京市秦淮区。申请人孙良申请认定姚钰姝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孙良称:姚钰姝现年92岁高龄,数年前即患上老年痴呆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肢体行动不便,并出现器质性精神障碍。请求宣告姚钰姝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孙愉称:同意申请人意见。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孙良系被申请人姚钰姝女儿。姚钰姝既往患有××、蛛网膜下腔出血10余年以及脑梗死、认识功能障碍,2016年12月住院时即被查及记忆力、计算力、判断力、定向执行力均下降,脑部影像学显示脑内多发缺血腔梗灶、脑萎缩、脑白质变性等器质性损害。诉讼中,经本院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2017年9月26日出具的鉴定意见称:姚钰姝目前系脑器质性智能损害(重度),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姚钰姝目前系脑器质性智能损害(重度),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应属于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人,申请人孙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姚钰姝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文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红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