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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执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三明市梅列区碧玉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张锐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明市梅列区碧玉小区业主委员会,张锐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执保615号原告:三明市梅列区碧玉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三明市。负责人:肖辉琼。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水清,女。被告:张锐敏,男,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原告三明市梅列区碧玉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张锐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闽0402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判决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锐敏负担。为保障上述费用的顺利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锐敏银行存款5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阮训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田加溁书 记 员 马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