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民初52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南宁市远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广西永恒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远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西永恒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初5232号原告:南宁市远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人民东路158号置地广场地下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7451414576。法定代表人:廖肖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覃安琪,女,1997年8月8日出生,壮族,该公司员工,住南宁市。被告:广西永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2号名都苑1号楼1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3223619B。法定代表人:黄虹。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8月24日待裁事项:原告南宁市远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南宁市远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农慧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宁文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