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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宋中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万杰、宋玉霞刑事责令退赔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中祥,陈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477号申请执行人宋中祥,男,汉族,1964年3月10日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陈万杰,男,汉族,1965年12月12日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宋玉霞,女,1973年11月14日生,住汝州市。案由:刑事责令退赔申请执行人宋中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万杰、宋玉霞本院(2016)豫0482刑初509号刑事判决书刑事责令退赔一案中,因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482执147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天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