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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执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魏晓东、魏晓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晓东,魏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8执1536号申请执行人魏晓东,男,1971年12月20日生,满族,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魏晓军,男,1962年10月7日生,满族,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魏晓东与被执行人魏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0828民初3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魏晓军已履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围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8民初34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履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立军审判员  窦永海审判员  郑国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德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