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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民申1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郑兰与郑忠生保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忠生,郑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申1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忠生,男,1962年9月25日生,汉族,住灌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斌,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礼法,灌南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兰,女,1964年4月28日生,汉族,住灌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永,灌南县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郑忠生因与被申请人郑兰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2468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7)苏07民终3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忠生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事实和理由:1.本案借款人张意因集资诈骗罪被判刑,故涉案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2.一审判决申请人承担责任违反江苏省法院有关会议纪要精神及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3.被申请人明知张意被追究刑事责任不主动报案并配合侦查机关审查,责任由其自行承担。4.原审法院应追加张意为被告,并且涉案借款既有抵押又有保证,申请人应在抵押范围外承担责任。一、二审法院认定适用法律错误,现申请法院予以再审。郑兰提交意见称,张意虽然犯有集资诈骗罪,且已经被判处刑罚,但犯罪事实中不包含该集资诈骗的犯罪事实,从而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郑忠生担保责任是连带担保责任,债权人有权选择谁承担还款责任,对担保物的解释也不予认可。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郑忠生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借款人张意虽然犯有集资诈骗罪且已被判处刑罚,但本案借款不包含在该集资诈骗的犯罪事实中,郑忠生以张意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主张涉案借款合同无效,无事实依据;鉴于本案中郑忠生系连带责任保证人,债权人直接起诉郑忠生符合法律规定;郑忠生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涉案借款存在抵押担保,故其主张应在抵押范围外承担保证责任的申诉理由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综上,郑忠生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忠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杜兴淼审判员  苏 宇审判员  刘 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李彦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