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执8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陈乾莲、应米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乾莲,应米人,潘林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浙1024执862号申请执行人陈乾莲,男,194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福应街道市桥里***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43********。被执行人应米人,男,194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福应街道金鼎世纪广场*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47********。被执行人潘林妹,女,194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福应街道金鼎世纪广场*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48********。申请执行人陈乾莲与被执行人应米人、潘林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浙1024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应米人、潘林妹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乾莲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2017年1月4日前利息40000元,从2017年1月5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消费。经查已另案冻结被执行人潘林妹的工资账户;本院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应米人所有的位于仙居县机建路98号房屋。经查询被执行人应米人、潘林妹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24执8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乾莲发现被执行人应米人、潘林妹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红星审判员 张天平审判员 官焕云二O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李露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