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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40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马太岭与张化梅、翟理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太岭,张化梅,翟理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4088号之二原告:马太岭,男,汉族,1963年6月12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张化梅,女,汉族,1982年3月14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翟理想,男,汉族,1979年9月16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诉讼委托代理人:张展,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太岭与被告张化梅、翟理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马��岭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太岭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化梅、翟理想的撤诉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太岭撤诉。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为1690元,由原告马太岭负担。审 判 长 许 海 军审 判 员 陈 咏 林人民陪审员 马 兆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胡陈��书 记 员 张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