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5民初6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罗志兵与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志兵,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5民初658号之一原告罗志兵,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22日,住天全县。被告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2段***号生活艺术城*楼。法定代表人刘浪,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志兵诉被告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志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67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宝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