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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执20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2065苏州蜀之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优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蜀之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苏州优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20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蜀之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法定代表人任。被执行人苏州优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法定代表人周。苏州蜀之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优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06民初657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苏州优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蜀之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价款147000元及该款自2014年11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5156元。权利人苏州蜀之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苏州优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标的152156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2182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执行中,本院提取被执行人苏州优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美达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6500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经向有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到庭表示没有异议,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由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提取的债权650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6民初字6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跃辉代理审判员  赵 强代理审判员  韩亚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金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