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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54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王彦忠与佟建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忠,佟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5497号原告王彦忠,男,195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身份证号码:×××被告佟建军,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彦忠诉被告佟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彦忠撤诉。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啸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云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