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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民初20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任素芳与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素芳,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2093号原告任素芳,女,195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晓路,职务:院长。原告任素芳诉被告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任素芳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郭 健审判员 侯建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