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5民初20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任素芳与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素芳,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2093号原告任素芳,女,195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晓路,职务:院长。原告任素芳诉被告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任素芳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郭 健审判员 侯建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