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5民初34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魏巍与苏州享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巍,苏州享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5民初3493号原告:魏巍,男。被告:苏州享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绿筑商务广场5-518。法定代表人:何琴芬。原告魏巍与被告苏州享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州享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琴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2017年5月3日,原告魏巍租用被告苏州享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之车辆(牌号为苏EXXX**)从事滴滴打车业务,当时言明月租金2000元、押金20000元,租期一个月。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租金和押金。期满后,原告将租用之车辆归还与被告,但被告未将其收取的租金退还与原告。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但均无果,遂致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享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魏巍押金200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17年8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标准计的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5484XXXXXXX2924)。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苏州享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陆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玲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