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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刑初457号公诉机关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波,曾用名李宁波,男,199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安徽省蒙城县人,家住安徽省蒙城县。2017年7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依法监视居住。现在家候审。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波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宣恋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1、2017年6月28日晚,被告人李波采用手推的方式,窃得失主鲁某停放在德清县阜溪街道兴山小区66幢7单元附近的白色爱俊达牌助力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955元。2、2017年7月1日晚,被告人李波采用手推的方式,窃得失主孙春友停放在德清县阜溪街道兴山小区81幢4单元一楼楼梯口蓝色绿源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350元。3、2017年7月16日晚,被告人李波采用手推的方式,窃得失主陈龙贵停放在德清县阜溪街道兴山小区66幢6单元楼下白色麦威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040元。综上,被告人李波盗窃作案3起,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34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的白色麦威牌电动车,被告人李波的家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4000元,均已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鲁某、孙某、陈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查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电瓶车合格证、销售凭证、收条、委托书、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现场照片、现场照片、扣押物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波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出赃款,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维护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晓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