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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黄山市皖金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刘明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皖金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刘明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458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皖金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法定代表人:卢冰强,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明福,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执行黄山市皖金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刘明福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明福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韧审判员 姚    生审判员 叶  剑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冲(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