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48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李振杰与白德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杰,白德喜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21民初4857号原告:李振杰,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被告:白德喜,男,1975年8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李振杰与被告白德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振杰、被告白德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振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白德喜偿还欠款1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23日,被告白德喜从我处赊购轮胎,价款为1000元,当时被告白德喜为我出具欠据一枚。后经我多次催要该欠款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白德喜给付欠款1000元。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白德喜赊欠原告李振杰轮胎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白德喜应偿还欠款,故本院对原告李振杰要求被告白德喜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德喜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李振杰欠款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白德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白晓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五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