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区俊杰与李付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区俊杰,李付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1504号原告:区俊杰,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佛山市人禅城区。被告:李付生,男,196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谷城县。原告区俊杰与被告李付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周燕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区俊杰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区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区俊杰负担。审判员 蔡保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冬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