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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089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与谢敏剑、章慧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谢敏剑,章慧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0890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住所地:临海市城关崇和路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8479672172。主要负责人:郭争春,系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海,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丹南,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敏剑,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章慧敏,女,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与被告谢敏剑、章慧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现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故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1元,减半收取1370.5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虞月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单玲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