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62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方天亮与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天亮,张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6264号原告:方天亮,男,1940年10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天顺,重庆德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云,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孝碧,女,1946年1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方天亮与被告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方天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天亮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方天亮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覃仁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曾静 微信公众号“”